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02月21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发[20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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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的规定,我省在《关于印发〈江西省第三产业外商投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1]115号)中,已明确规定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征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利润率为10%-20%,请各地在此范围内掌握执行,并报省局备案。如执行核定利润率低于或高于省局所列利润率标准的,应逐级的报省局批准执行。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其特殊性,通常具有经营周期长,时间跨度大,经营情况复杂的特点,各地对其征收管理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文到之前已经销售房地产但未汇算的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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