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2001年03月0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国税函发[20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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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天水市、庆阳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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