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7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一[2000]21号),自2002年5月1日起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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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