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资明信片门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07月03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票[2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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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省地税局、省邮政局《关于旅游景点门票套印邮资明信片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2001]12号)的精神,我省从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对全省部分旅游景点的门票套印了邮资明信片,从目前使用情况看有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全省的邮资明信片门票一律套印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二、邮资明信片门票上套印的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红色荧光专用油墨”。

    三、各地地税部门对以前已印制但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邮资明信片门票要加强管理,监督用票单位用完为止。

    四、省邮政商函广告局必须按照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要求和下达的计划印制邮资明信片门票,不得私自印制。

    五、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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