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1年08月02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一[2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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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程序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甘地税[2001]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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