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一般纳税人向小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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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