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中有关条 款的通知》(国税函[2002]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中有关条 款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二○○二年八月六日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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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