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二○○二年十月九日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现价:¥ 30元 购买
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