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01月11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一[20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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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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