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2002年04月1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函[200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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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贯彻《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2]106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未经江西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的外商投资饲料生产企业,今年6月底之前必须统一办理年检,以后每两年年检一次。

    二、年检的程序是:确定被抽检的企业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填写“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年检)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报设区市局签署意见后,到省局指定的江西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质检。年检时,如企业免税品种在10个(含)以内的,需全部申报质检;超过10个品种以上的部分,按20%的比例申报质检。需检测品种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质检单位应认真检测,出具质检报告,并在“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年检)表”上签署意见。企业质检完成后,应持年检表,并附有关质检报告,上报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年审。主管国税机关凭省国税局审批意见办理免税手续。

    三、年度内新办企业和老企业新上免税饲料产品,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或产品投入生产的当月起,办理免税申报审批手续,其免税手续的办理,仍按《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外商投资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台帐”,台帐应一户一帐,据实填写,并随同征管档案归档保存。

    五、各设区市局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税情况统计表”。

    六、以前规定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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