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2年09月1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函[2003]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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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879号),对卫生部申请购置分配我省的16辆采血车(其中郑州宇通ZK5130XCX型11辆,郑州宇通ZK5080XCX型5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最后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征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请江西省稽查征费局车购办于2004年2月10日以前向我局流转税处报送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1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采血车指标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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