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质询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09月21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日赣国税发[2003]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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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质询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质询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利、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税收执法质询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质问、查询、申辩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有异议,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质询;接受质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第五条 纳税人质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条 纳税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提出质询: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五)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涉税事项的行为;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提出质询,也可以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提出质询。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质询,应当场予以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记录在案,并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纳税人在质询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纳;具体行政行为确属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条 纳税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质询,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下级税务机关限期答复。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不能因纳税人提出质询而加重处罚或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质询不依法作出答复的,或因纳税人提出质询而加重处罚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上级税务机关应责成其纠正,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质询不能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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