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合水县太白镇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2002年09月2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地税二[2003]62号
字号【 】【打印

庆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合水县太白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庆地税政[20 03]3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新建的太白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按每平方米年税额0.20元降低3 0%执行,即每平方米年税额0.14元。

    二、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我要评论
  • 用户名: 密  码: 登 录 注册
    | 退出
  •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冠华会计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24小时客服咨询电话:400-880-6787
Copyright @ 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56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