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现价:¥ 30元 购买
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