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01月29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甘国税函发[2003]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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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文件中第七条 “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仅指由地方税务局代开运输发票时按3.3%的征收率即时征收的所得税,不涉及新办企业征管范围的问题。自开票新办运输企业的所得税均由国税部门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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