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茶油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3年03月09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函[200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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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收购毛茶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吉市国税发[2003]13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鉴于毛茶油系茶油籽经简单加工后的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毛茶油,可按照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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