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实施优惠办法的通知
2003年05月28日 00:00    发文单位:抚州市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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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实施优惠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发〔2003〕16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实施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户(以下简称低保特困户)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0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实施优惠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居民低保特困户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自来水费。县(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交4吨自来水费,市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交6吨自来水费。由城建部门负责落实。   (二)电费。县(区)特困户每月免交6度电费,市区特困户每户每月免交8度电费。由供电部门负责落实。   (三)医疗费。县(区)低保特困户人员到县(区)公立医院治病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其各种检查、诊疗费减免20%(不含药费);市直以上单位低保特困户人员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和赣东医院治病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其各种检查、诊疗费减免30%(不含药费)。由卫生部门负责落实。   (四)教育费。低保特困户中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杂费予以全免,除课本费之外的其他收费视情况予以一定程度减免。由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五)职业介绍及就业培训费。低保特困户属下岗失业人员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1年以上的证明,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到隶属市、县(区)劳动部门的职介所谋求职业时,免收职业介绍费;参加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再就业培训时,免收培训费。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六)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机构要为低保特困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由司法部门负责落实。   二、申报、评定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低保户,可申报、评为低保特困户:   (一)“三无”对象。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孤寡老人和孤幼;   (二)因残疾、弱智原因造成的特困家庭;   (三)低保家庭成员中长期患病和发生重病造成特别困难;   (四)低保家庭由于子女就学造成生活特别困难;   (五)夫妻两人下岗,又丧失再就业能力,家庭没有经济来源,导致生活特别困难。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居委会申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由市民政局统一颁发《城市低保对象特困家庭帮扶证》,持证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各县(区)低保特困户数要控制在其低保总户数的10%之内。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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