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07月1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财社[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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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各市分行)、交通银行南昌、九江、景德镇、新余分行,南昌、九江、赣州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及时到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将《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03]95号,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调整为:

    (一)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各地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及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同级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担保机构审核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各设区市担保机构将经财政部门审核,包括县区在内的全市贴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省担保机构,由省担保机构审核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

    (三)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并附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等报送同级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审核后报当地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附表一)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四)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经办银行申领贴息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意见。

    各设区市担保机构将经财政部门审核,包括县区在内的全市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省担保机构,由省担保机构审核后统一上报专员办和省财政厅。

    (五)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对省担保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省财政厅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二、各级财政部门、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应该严格执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统计报告工作。

    三、各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未及时到帐的财政贴息资金不计逾期利息和罚金。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担保中心应加快贴息资金申请的审核进度,确保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经办银行。

    四、以前所发通知和所提工作要求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年)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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