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08月13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府发[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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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职位的范围:

    (一)因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且通过公开招考难以形成竞争的。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办法第二条(一)所列特殊职位可不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方案,由用人机关申报,经逐级审核后,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用人机关报省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申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江西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申报表》(见附件);

    (二)职位说明书及按特殊职位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理由;

    (三)本单位的编制、现有人数及录用计划数;

    (四)按特殊职位考试录用的对象、范围和资格条件;

    (五)考试内容、方法及时间安排;

    (六)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方法和内容:

    (一)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一般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可对适应职位所需的知识技能进行测试;

    (二)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根据需要可重点测试专业科目和适应职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因职位和专业特殊要求,也可先进行专业科目和适应职位所需的知识技能考试,再进行公共科目笔试;

    (三)考试时间可不受全省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时间限制;

    (四)如报考人数与拟录用职位计划数不足规定比例的,仍可开考。

    第六条 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纪律:

    (一)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方案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二)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和有关纪律的,将取消录用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全省非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工作期间,要求招考对象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可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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