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工作的通知(节录)
2003年11月22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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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征收范围问题:

    南昌地区的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兴办的集体企业,与地方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防洪保安资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直接征收;南昌地区以外的上述企业和金融、保险及中央企业、地属国有、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股份、联营、私营企业的防洪保安资金,按各自明确的征管范围,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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