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江西省电信公司系统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1月22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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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据江西省电信公司来函反映,自2001年起,江西省电信公司实行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各设区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分公司)所属县电信局实行报帐制,不再独立核算,由市分公司统一核算。由于电信业务会计校算制度发生变化,为了规范和统一管理,依据税法规定,现对电信业务营业税缴纳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信公司会计核算体制改变后,电信业务的劳务发生地和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并没有发生变化,县电信局仍应根据市分公司下达的计税营业额向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鉴于电信业务收入由市分公司统一核算,县电信局不再建立帐务,因此,对电信业务的税务检查,由设区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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