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04月2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地税函[200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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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的精神,近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来函,商请研究解决期货行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就期货经纪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应以期货经纪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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