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永铜分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004年05月17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地税函[200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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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永铜分公司:

    近接你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江铜集团永铜多经字[2004]10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永铜分公司提取管理费企业名单:

    江西江铜赛尔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江铜强力选矿药剂有限公司

    江西铜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铜集团永铜塑业有限公司

    永平铜矿河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铜业集团永铜分公司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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