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4年05月27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地税发[2005]52号
字号【 】【打印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以及各地反映,现对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颁布时间 2005-03-04 )

  • 我要评论
  • 用户名: 密  码: 登 录 注册
    | 退出
  •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冠华会计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24小时客服咨询电话:400-880-6787
Copyright @ 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56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