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04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2004年05月29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府字[2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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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确定2004缴费年度(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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