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06月30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地税函[200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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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江西省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赣再就发[2003]1号),为促进我省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进一步落实,现就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经省或设区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下发的《再就业基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备资格条件之一,即凡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再就业基地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必须提供省、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证明》后方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取得《证明》的再就业基地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从事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范围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它被认定为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工业性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赣地税发[2003]106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到实处。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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