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7号
经2004年7月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确定:
一、《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予以废止。
二、《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抚府发〔2002〕18号文件)予以修改。
市 长
二○○四年七月三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2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04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予以废止、《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予以修改。
附件:抚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附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修改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 令(文)号 说 明
1 抚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第4号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且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 抚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抚府发 〔2002〕18号 本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已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