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07月27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地税函[200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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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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