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07月27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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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近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称: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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