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相关出口企业。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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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