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直属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报江西省种子公司申请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赣地税直发[2005]3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江西省种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2486124.05元。免征税款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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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