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2004年09月24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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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财税[2005]133号涉及的两种商品我省企业出口很少,且目前只是从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退税,故不再以正式文件转发。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0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退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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