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04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发[2005]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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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称:“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转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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