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10月0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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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2004)广发计字1305号〕,经研究,现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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