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嘉峪关市企业失信惩戒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年10月14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嘉政发[200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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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企业失信惩戒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嘉峪关市企业失信惩戒实施意见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防止严重诚信危机的发生,不断改善我市工商企业的融资环境,根据《嘉峪关市建设诚信城市纲要》中关于建立相应约束惩罚机制的要求,现提出嘉峪关市企业失信惩戒实施意见。

    第一条  市经委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及管理工作。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要通过合法途径,坚持客观采集、记录、公布企业的信用信息,不能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企业的财务信息、经营状况及公共管理机构和社会组织掌握的信息均可能被采集并公布,无需经过企业授权。

    第二条  市经委负责将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记录、纳税记录、资信评估记录、信贷记录、担保记录、进出口报关记录、大宗交易记录、投资记录、上下游客户记录、产品质量技术检验纪录、劳动用工记录、民事纠纷与诉讼、仲裁记录、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纪录等信息进行征集,求证核实后上网公布,与社会共享,公众可随时查阅企业诚信记录。

    第三条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信用中介机构,提高市场准入标准,规范其经营行为,明确其对失信结果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确认一批信誉可靠的咨询公司、信用调查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估价公司等中介机构,提高其评估、调查资信的可靠性与披露信息的可信性。

    第四条  对失信企业,市经委根据失信情况,采取劝戒、警告、公布失信企业名单、取消评奖评优和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等办法予以惩戒。

    第五条  对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年检、纳税、上报统计报表、发放工资等行为,征信单位根据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给予书面劝戒。

    第六条  对企业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职工工资、工程款、货款等行为,银行、仲裁部门、客户投诉到征信部门,征信部门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书面警告,不改正的记录在案。

    第七条  对企业因年检、纳税、产品质量、劳动用工等方面违规,被相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征信单位记录在案。

    第八条  对企业因不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拖欠职工工资、拖欠客户资金、损害公共利益等,被利益方申诉到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征信单位将对该企业实施重点监控,有判决结果的,征信单位要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对受到书面劝戒、警告后,仍不改正错误的企业,征信单位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  接到公布失信企业名单通知的企业,如对征信单位的意见不服,可在10日内向市经委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10日内向市政府申诉。

    第十一条  接到公布失信企业名单通知的企业,10日内未申请复议,或申请复议后维持原决定的,征信单位将该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监控,该企业不能享受"政府采购、技术改造、税收返还、贷款贴息、技术合作、产品进出口、项目立项、招商引资、融资担保、土地使用、人才引进、项目投标、高新技术认定、进入各类园区和孵化器等方面给予的优先扶持"的政策。

    第十三条  对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征信单位将向银行、担保机构、中介机构、上下游客户发出建议书,防范该企业发生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改正了错误,申请取消的,征信单位经核实确认后,给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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