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贵溪鲍家矿业有限公司开采“银铅锌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2004年11月19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地税函[2005]220号
字号【 】【打印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贵溪鲍家矿业有限公司开采“银铅锌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鹰地税发[2005]101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矿的认定,以省地矿部门出具的《勘探报告》为依据。

    二、伴生矿适用税额视以下两种情况来确定:

    (1)在开采过程中就能分离出来或者在采矿环节只进行简单的物理加工(如选矿)就能分离出来的伴生矿,分别不同的矿产品按不同的税额征收资源税;未分别核算不同矿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2)对需要进行深加工和化学分解才能分离出来的伴生矿一律视同矿产品征税,即根据开采出来的原矿确定适用税额。

  • 我要评论
  • 用户名: 密  码: 登 录 注册
    | 退出
  •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冠华会计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24小时客服咨询电话:400-880-6787
Copyright @ 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56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