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2004年12月02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府发[200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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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5年起,我省出口退税工作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即:出口企业在哪个设区市,出口退税的审批工作就由哪个设区市负责。

    二、为操作简便起见,中央核定我省的出口退税基数不实行层层分解,全部留在省级。年度终了后,全省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向中央先垫付。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按实际退税数的75%年终结算时上交省财政,省财政按各市县上交数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返还。

    三、上述政策暂定三年。

    各级国税、外经贸、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出口企业退税审核及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出口退税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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