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4年12月24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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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890号)称: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644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在甘肃的所属企业天水铁路电缆工厂,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为80万元。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山东、甘肃、辽宁、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关于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通财〔2004〕20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644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100 辽宁省沈阳市

    2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90 天津市东郊区

    3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90 陕西省西安市

    4 上海铁路通信工厂 44 上海市闸北区

    5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80 甘肃省天水市

    6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80 河南省焦作市

    7 北京铁路信号工厂 60 北京市大兴区

    8 中国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天津工程分公司 20 天津市河北区

    10 中国铁路通号集团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 20 北京市丰台区

    11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40 北京市丰台区

    12 北京现代通信信号工程咨询公司 10 北京市海淀区

    13 北京中铁通无线通信技术服务中心 10 北京市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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