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征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2004年12月30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地税函[2005]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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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直属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报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申请减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赣地税直发[2005]4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减征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5112819.10元。减征税款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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