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01月0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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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票样(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统一组织印制《二手车发票》,并套印“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二、《二手车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原先在二手车销售、中介和拍卖时使用机动车销售发票、销售发票的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地要加强对《二手车发票》的管理,明确《二手车发票》使用范围,建立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对此类发票领购、开具和保管统一进行规范。

    《二手车发票》开票软件由省局统一组织开发下发各地,请各地于2005年8月15日之前将使用《二手车发票》的纳税人名单,企业是否有用于开票的计算机、打印机,计算机、打印机的型号及企业预计使用该类发票的数量等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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