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01月0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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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近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3号)称: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5838”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务“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5838”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实际捐款额9%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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