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01月0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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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5」9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文件要求,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等各分支机构由其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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