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5年01月08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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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近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称: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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