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01月2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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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80号)称:

    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甘肃的所属企业(名单附后),自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有关规定,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甘肃的所属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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