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03月13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函[200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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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总机构在核算地统一纳税。总分机构均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由设区市国税局明确其纳税申报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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