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昌铁路局2005年度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2005年04月16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地税函[200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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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局:

    你局《关于提取机构管理费的函》(南铁集字[2005]119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南昌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提取27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南昌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南昌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所属企业分摊管理费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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