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07月21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国税函[2006]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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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局负责统一印制。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上报2006年下半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求数量,便于省局统一安排印制。今后,凡由省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目前有机动车销售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代开统一发票,粮食销售发票,粮食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各设区市国税局每半年报送一次所需数量,报送时间为6月30日、12月31日前。

    二、我省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确定为:13600**2120X.**代表印制年份,“06”表示发票2006年印制:“X”代表印制批次,“1”表示第一批、“2”表示第二批,依次类推。

    三、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国税、地税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国税发[1999]698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普通发票价格复函的通知》(赣国税发[1999]158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终售价确定为0.85元/ 份。该收费标准为到用户手中价,各地不得层层加价。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计算机开具发票,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并分发给各地使用,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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