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07月21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赣地税发[200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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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对个人销售住房不符合营业税减免税规定的,不得减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凡在2006年6月1日(不含当日)以前签定个人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机构已正式受理的,相关税收政策仍按国税发[2005]89号文件执行。2006年6月1日以后个人发生住房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一律按国税发[2006]74号文件执行。

    个人转让住房以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该住房转让申请之日作为其转让住房的时间。

    三、各地应加强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契税征管部门的沟通合作,采取多种纳税服务方式,如与房管、契税征收部门联合办公;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提供“一窗式”服务;制定并公布个人住房转让纳税流程、纳税指南,提供相关表证单书等,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地应简化减免税程序,缩短减免税认定时间,对个人销售住房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对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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