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作者:戴盛仪
出版社:中国商业出版社
现价:¥ 30元 购买
作者:刘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