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08月31日 00:00    发文单位: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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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9号)称:为支持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9993”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收取中国红十字会“9993”捐款业务的代收代计服务费、相应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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